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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告
劉素珍
原告
劉碧雯
原告
劉玉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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