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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告
洪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黃士展等三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牆

壁及鐵皮屋頂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萬元,原

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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