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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素珍
即被告
陳郁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7,1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