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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

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

上訴人
黃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金剛乘學會等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40

6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

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330萬元(理由詳如本院107年9月13日之裁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是上訴人應再繳納裁判費46,0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