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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廖杏芬

      周于逸

      周于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飄逸家園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訴

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價額,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

示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項次 │訴訟  標  的  價  額 │第 二 審 裁 判 費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第一審判決主│未逾100,000元 │上訴人應繳納1,500 ││文第一項││元│││││├──────┼──────┬────────┼─────────┤│第一審判決主│1,974,700元 │合計:2,256,8000│上訴人周廖杏芬應繳││文第二項││元│納35,061元│├──────┼──────┤│││第一審判決主│282,100元  ││││文第四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