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廖杏芬
周于逸
周于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飄逸家園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訴
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價額,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
示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項次 │訴訟 標 的 價 額 │第 二 審 裁 判 費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第一審判決主│未逾100,000元 │上訴人應繳納1,500 ││文第一項││元│││││├──────┼──────┬────────┼─────────┤│第一審判決主│1,974,700元 │合計:2,256,8000│上訴人周廖杏芬應繳││文第二項││元│納35,061元│├──────┼──────┤│││第一審判決主│282,100元 ││││文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