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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蘇正賢徐安傑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雀、吳謝雨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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