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雀、吳謝雨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