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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伍逸康

  • 當事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興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烔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興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先位之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340,000元〔計算式:20(上訴人主張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每股淨值)× 4,667,000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9,3340,000〕;就備位之訴之上訴利益為19,181,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93,340,000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核定為93,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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