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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孫鈴堯
送達代收人
陳麗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

慶龍及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榮彬、孫久悌、翁純敏、孫兆玓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960,377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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