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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武雄等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請求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2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3,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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