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吳玉婷
- 送達代收人
- 鄭文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
部新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