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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吳大川
被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

1 元(本訴820,417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719,58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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