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 抗告人
- 袁啟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