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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並未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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