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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告
鄭嚴秀花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被告
嚴慶堂 原住臺南市○○區○○街0巷0號

      嚴慶達

      陳瓊雯

      嚴建藏

      嚴建三

      嚴建華

      嚴慶騰

      嚴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二、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區農牧用地,觀諸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甚明,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固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第3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第4 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3 款及第4 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而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但本件共有人僅9 人,原告分割方案卻將系爭土地分割為11宗,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請原告儘速提出修正之分割方案,以利本院囑託地政機關繪製複丈成果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