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官大帝廟
- 法定代理人
- 嚴朝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顏振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籍清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3 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