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

請求地籍清理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官大帝廟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法定代理人
顏振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籍清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3 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地籍清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