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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彭振湘

上訴人即被告
倪○○華
送達代收人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

,查本件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8萬9,920元(參酌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上訴人之應繼分為5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3萬7,984元,上訴裁判費為28萬3,84

8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28萬3,848元,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訴訟標的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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