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金安
- 上訴人
-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被上訴人
- 蔡清榮
蔡清安
許丁愛玉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李秀鑾
李飛倫
許登為
蔡美蘭
李飛玉
李政翰
許蔡環
許嘉福
陳正良
許峯齊
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00,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