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吳大川
- 被上訴人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立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
1 元(本訴820,417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719,58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