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吳大川 被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1 元(本訴820,417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719,5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