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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抗告人
袁啟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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