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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

暫時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

聲請人
郭書銘
相對人
徐才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請求核發聲請人得於每月第2個及第4個星期日上午九時,得至相對人處所接回未成年子女同住至該週六下午九時,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處所之暫時處分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始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易言之,聲請暫時處分,以有本案繫屬法院審理為要件。

三、經查無兩造有何本案或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足按,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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