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269號
- 聲請人
- 蔡秉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永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號之7)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永昌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