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閎

      黃春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珠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830元【計

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9,378,300×原告即被上訴人特留分

比例1/10=937,8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依土地公告現值│
│號│                  │    │或建物課稅現值│
│ │                  │    │計算之價額  │
│ │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 412,087   │
├─┼──────────────────┼────┼───────┤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987,815   │
├─┼──────────────────┼────┼───────┤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3,809,471   │
├─┼──────────────────┼────┼───────┤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1,019,427   │
├─┼──────────────────┼────┼───────┤
│5 │臺南市○○區○○里0鄰○○00000號房屋│100000分│ 149,500   │
│ │                  │之33333 │       │
├─┴──────────────────┴────┼───────┤
│                       總計 │9,378,3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