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補字第29號
- 聲請人
- 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家補字第2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