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美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淵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9,99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淵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9,99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