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俊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建綸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