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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建綸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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