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5號
- 上訴人
-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泰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泰志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