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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訴人
徐卉卉
被上訴人
陳穩中

      陳毅

      陳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