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 原告
- 黃笑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賢律師
- 被告
- 黃國清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蘇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具狀提出據被告表示兩造成立和解之和解書及其上蓋有原告指印之撤回起訴狀各1 件,惟由被告隨同檢附之影片,並未攝得被告有在撤回起訴狀上捺指印之影像,且該撤回起訴狀亦非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所提出,難認係原告對本院所為之撤回起訴訴訟法上法律行為,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以確認原告是否撤回起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