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倪○○華
- 送達代收人
-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
,查本件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8萬9,920元(參酌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上訴人之應繼分為5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3萬7,984元,上訴裁判費為28萬3,84
8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28萬3,848元,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