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葉淑儀
- 當事人蘋果實業有限公司、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被 上訴人 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108重訴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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