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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被上訴人
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108重訴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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