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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蘇正賢伍逸康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上訴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上訴人
蔡清榮

      蔡清安

      許丁愛玉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李秀鑾

      李飛倫

      許登為

      蔡美蘭

      李飛玉

      李政翰

      許蔡環

      許嘉福

      陳正良

      許峯齊

      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00,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以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