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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董同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518,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附表:│├─┬─────────┬───────┬─────┬───┬───────┬──────┤│編│ 土 地 坐 落│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請求移│價額(小數點以│ 總 計 ││號│││(㎡)│轉權利│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範圍 │ (新臺幣) ││├─┼─────────┼───────┼─────┼───┼───────┼──────┤│1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段│4,200元/ ㎡  │3,715 │3715分│5,111,400元  │││ │571-1地號土地 │││之1217││││ │││││││├─┼─────────┼───────┼─────┼───┼───────┤││2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段│4,200元/ ㎡  │233 │233 分│ 361,200元  │││ │571-2地號土地 │││之86 ││7,518,000元 ││ │││││││├─┼─────────┼───────┼─────┼───┼───────┤││3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段│4,200元/ ㎡  │822 │822 分│1,247,400元  │││ │311-1地號土地 │││之297 │││├─┼─────────┼───────┼─────┼───┼───────┤││4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段│4,200元/ ㎡  │841 │841 分│ 798,000元  │││ │311-2地號土地 │││之19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