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郭文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巍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3,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