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鄭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92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鄭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