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3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24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務人
- 許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3032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721元許志慶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