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號)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