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42號
- 聲請人
- 蔡尚均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鴻謄(男、民75年8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8樓之1)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鴻謄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