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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彭振湘

上訴人即被告
張佳媗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送達代收人
林仲豪律師 地址:臺南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7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