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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劉志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俊杰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

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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