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 上訴人
- 劉志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俊杰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
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俊杰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
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