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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董惠娟
送達代收人
陳怡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瑞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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