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董惠娟
- 送達代收人
- 陳怡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瑞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