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綠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皇甫、
曾銘鴻、楊惠芳、李蔡鳳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7,590元【計
算式:{本訴:52,300元×18.77平方公尺+56,316元(2.41+9.88
平方公尺)=1,673,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反訴:52,300元
×18.77平方公尺+56,316元(2.41+9.88平方公尺)=1,673,795元
};本訴1,673,795元+反訴1,673,795元=3,347,5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51,24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