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

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綠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皇甫、

曾銘鴻、楊惠芳、李蔡鳳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7,590元【計

算式:{本訴:52,300元×18.77平方公尺+56,316元(2.41+9.88

平方公尺)=1,673,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反訴:52,300元

×18.77平方公尺+56,316元(2.41+9.88平方公尺)=1,673,795元

};本訴1,673,795元+反訴1,673,795元=3,347,5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51,24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