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東華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之規定自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為「蘇東華之繼承人」、「蘇鬧文之繼承人」,而未明確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