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