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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鈺雯

抗告人
即異議人
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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