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佳媗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 送達代收人
- 林仲豪律師 地址:臺南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7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上列上訴人因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7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