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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玉萱

上訴人
吳彩華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上訴人
許麗玲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