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0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0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