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家溱
吳采鴦
吳晉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欣,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54號返
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354號
吳采鴦
吳晉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欣,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54號返
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