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