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
- 原告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