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7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送達代收人
- 陳魁元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張永祥即
乙成床墊加工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
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