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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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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陳魁元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張永祥即

乙成床墊加工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

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4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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