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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三民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6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