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怡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三民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6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三民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6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